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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學研究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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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分法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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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行政處分法則

93.2.6 以電子投票通過

  1. 為增進工作品質,合理、有效率地使用本所有限資源,特訂定此條例。
  2.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使用本所資源的國防役、博士後研究、約聘僱助理、兼職人員、工讀生及其它 不在本所進行年度考績評定的人員。 編制內人員之行政處分,依照「公務人員考績法」處理。
  3. 前述人員如有違反本所、本院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、濫用電腦、網路以及其他資源有具體事實者, 除應負之民事及刑事責任外,得進行以下行政處分的一部份或全部:
    • 口頭告誡。
    • 寫悔過書。
    • 公佈姓名及違規事項。
    • 暫停或一定期限內停止進修權利。
    • 一定期限內停止所方及院方部份或全部資源使用的權利。
    • 減薪或一定期限內不得調薪。
    • 解聘。
  4. 有以下狀況之一者,立即解聘:
    • 所犯事件情節重大者。
    • 相似違規事項重覆出現者。
    • 一年內出現任何三次違規事項者。
  5. 違規事件發生後,由相關主管先行調查,再會同當事人、當事人之指導老師召開會議,做成記錄 及懲處建議後,交所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