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研究院 資訊科學研究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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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聘案相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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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聘案相關法規

  1. 96年度研究人員技術人員續聘、升等、長聘
  2. 不續聘相關規定與作業流程
  3.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人員各類聘案審議作業要點1120710版
  4. 無記名方式表決之所有聘案類別

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技師聘任審議作業要點

  1. 中央研究院研究技術人員新聘、續聘、升等及特聘審議作業要點112.04.28
  2.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新聘案(助研究員/非長聘副研究員)_是否擬送審查人規定
  3.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聘任案件_審查迴避須知(111.1.28)
  4.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技師聘任審議作業要點  (英文版)
  5.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技師_延長服務案件要點+申請書
  6. 研究人員_聘任及升等標準
  7. 特聘研究人員研究獎助金_審定流程
  8. 研究人員_各類聘案釋函 (111.1.28)
  9. 本院聘任案件審議區(院方網頁資訊)

研究人員合聘、兼任、借調

  1. 合聘借調及兼職兼課
  2.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合聘+借調要點
  3. 研究人員合聘案_若為傑出研究人員無須外審之案_原則認定
  4. 研究人員借調營利事業作業須知

退休研究人員

  1. 專任研究人員執行院外計畫規定
  2. 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退休人員禮遇辦法
  3. 中研院資訊所退休人員作業指引

各類聘案申請流程及文件

  1. 新聘
  2. 續聘
  3. 長聘/升等
  4. 特聘

研究人員聘期

級別
聘期
注意事項

級別

助研究員

聘期

 

  1. 第一次:5年
  2. 第二次:3年

 

注意事項

 

  1. 需於第一次屆滿前申請續聘通過始得有第二次聘期。
  2. 聘期屆滿前未能升等則不再續聘。
  3. 升等為副研究員時評審為特優 得經所長推薦,陳請院長核定聘期至65歲止。
  4. 101.08.01起新聘之助研究員,評審通過升等同時取得長聘→聘期至65歲止。

 

級別

副研究員

聘期

 

  1. 第一次、第二次: 各為5年
  2. 第三次: 3年/次

 

注意事項

 

  1. 評審特優者/已獲其他學術單位長聘者→得經所長推薦→陳請院長核定聘期至65歲
  2. 101.08.01起新聘之副研究員,第一次聘期(5年內)評審通過升等/長聘→聘期至65歲止; 未通過→不予續聘

 

級別

研究員

聘期

聘期至65歲止

注意事項

 

級別

特聘研究員

聘期

聘期至65歲止

注意事項

 

級別

院士

聘期

年滿65歲之本院院士,得依聘審要點規定,新聘為特聘研究員至70歲止。

注意事項

 

級別

延長服務

聘期

 

  1. 第一次: 自滿65歲之次月起,每次研長服務間不得逾1年。
  2. 至多延長至滿70歲止。

 

注意事項

 

  1. 滿65歲,除下述2情況外,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:
  2. 當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。
  3. 需通過所務會議後於聘期屆滿前3個月報院申請。
  4. 申請表格。

 

級別

合聘

聘期

上限:
院內-3年/期(到期可續聘)
院外/國外-2年/期(到期可續聘)
薪給: 無給職

注意事項

 

  1. 適用對象: 院內、國內、國外。
  2. 新聘案資格、等級、審查皆比照研究人員新聘方式辦理(傑出優異者敘明具體原由可免送審查委員)。
  3. 新聘啟動: 需有本所實質合作PI提至人事委員會;申請資料: CV、邀請信、合作計劃書(具體說明合作計畫內容、題目、合作模式
    合作研究人員)及預計聘期起迄時間。
  4. 續聘: 由本所實質合作PI與受聘人同意後提至所務會議;申請資料: 邀請信、合作題目、聘期起迄時間。
  5. 權利義務: 由所內合作PI與受聘人雙方合意。

 

級別

兼任

聘期

上限:1年/期,到期可續聘(學期制)
薪給: 可給薪(NT$3,000/月)

注意事項

 

  1. 適用對象: 曾任職本院研究人員。
  2. 新聘案資格、等級(最高職級為研究員)比照研究人員新聘方式辦理。
  3. 新聘啟動: 需有本所實質合作PI,備妥申請資料後提報所長同意→人事委員會→外審→所務會議票決;申請資料: CV、邀請信、合作題目、聘期起迄時間。
  4. 續聘(無須外審): 所長同意→人事委員會→所務會議;申請資料: 受聘人同意證明(email可)、合作題目、聘期起迄時間。
  5. 所內資源提供: 視個案需求及所內資源狀況而定。
  6. 若為本院屆齡退休研究人員,可於確認退休日期後,於退休前啟動新聘程序(第一次起聘期間可因對齊學期制超過年。例:當年3/1退休生效,新聘兼任聘期至多可申請為當年3/1日起至隔年7/31日止。)
  7. 不可「以本院兼任研究人員」身分擔任本院內/外計畫主持人(含共同、偕同)。